群众跳土家族摆手舞 来凤县文化和旅游局供图
每当逢年过节及各种庆祝活动,村民都会在摆手堂跳起摆手舞。清代《溪洲竹枝词》中有这样的诗句:“福石城中锦作窝,土王宫畔水生波,红灯万盏人千叠,一片缠绵摆手歌。”该诗描绘了土家族人民祭祀祖先和庆祝丰收时的歌舞盛况。
百福司镇继获得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之后,又获得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近日,百福司镇土家族摆手舞入选“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典型案例名单。
“镇上世代以农耕为本,民风淳朴,唯爱摆手舞,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年幼孩童,可以说只要能走路的,都能跳两下。”彭承金说。
土家族是有语言而无文字的古老民族,摆手舞就是土家族的“活态灵魂”,只有将摆手舞的传承与保护深入到当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才能让这个古老的文化瑰宝焕发生机和活力。近年来,百福司镇实施土家族摆手舞传承计划,形成了全镇人人学跳摆手舞、茶余饭后热议摆手舞的良好氛围。
百福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镇以彭承金为带领人,组建全民摆手舞教学队伍,与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区)建立结对关系;在学校教材中,开设“土家摆手舞”等民族民间文化课程,利用课间操时间对师生进行摆手舞教学、训练。
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一批摆手舞传承人多年来努力推动摆手舞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院落,实现“活态传承”。目前,该镇机关、学校及村文化活动室登记的摆手舞队就有19个之多。
与此同时,百福司镇加强摆手舞文化阵地建设。除了修缮保存了茶堰坪摆手堂、舍米湖摆手堂等两处古摆手堂外,全镇24个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均进行新建,提档升级,每村配有摆手舞道具和音响服装等设施,并新建摆手舞民族文化广场2个、室内民族体育馆1个。
白天,孩子们在课间跳土家族摆手舞;晚上,群众在广场上跳土家族摆手舞。这既能健身,还有利于土家族摆手舞的传承。“只要锣鼓一响,我们就开始‘摆’起来,生活幸福美满。”百福司镇桂林书院社区居民邓凤英说起摆手舞,脸上溢满笑容。
以全民摆手舞为统领,百福司镇先后举办龙舟赛、篮球赛、山歌大赛、特色美食大赛、篝火晚会等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节庆赛展活动,发动干部群众参与土家族摆手舞表演,向鄂、湘、渝人民展现土家族摆手舞独特魅力。
这些系列文旅融合的活动,不仅推动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向群众生活延伸,还是百福司镇通过“文化+旅游”的方式,推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
据介绍,以土家族摆手舞贯穿的系列活动,吸引了大量来自浙江、湖南、重庆等地的游客,通过餐饮、住宿、农产品消费等带动群众增收。“这几年,慕名来我们这里旅游、观看摆手舞的人越来越多,村民跳摆手舞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百福司镇舍米湖村党支部书记彭南清说。
土家族摆手舞不仅“摆”出了当地群众的新生活,还成为当地的“名片”、中国的“名片”。
来凤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百福司镇群众为主的来凤原生态摆手舞队先后应邀参加全国广场舞北京集中展演、中国农民春节联欢晚会、中国青年艺术周、上海市旅游节开幕式,并在第九届中国艺术节上获得群星奖,也曾赴澳大利亚、南非、法国、波兰等国家演出,呈现出多元的中国文化。(本报驻湖北记者 瞿祥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